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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印23亿美元的家族信托可能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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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起源于英美法系,是世界各地家族企业继承中广泛使用的法律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

许家印23亿美元家族信托可能被击穿家族信托起源于英美法系,是世界各地家族企业继承中广泛使用的法律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信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利委托给信托,受托人按照信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分财产的行为”。作为信托的一种特殊形式,家庭信托通常是指家庭成员作为受托人,将家庭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协议为家庭成员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并在特定情况下将财产转让给其中指定的受益人。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中主要发挥三大功能:一是财富传承与规划:明确财产继承权。通过契约进行分配规则,防止家庭成员因继承纠纷而分割财产,保证财富的代际转移。二是风险隔离和资产保护:理论上,资产转移到信托后,与客户的个人债务和企业风险隔离,形成法律防火墙。三是税务筹划和隐私保护:借助部分离岸地区的税收优惠规则,家族信托可以在合规的前提下优化跨境税务成本,哈邦保护家族财富信息的隐私。但在实践中,不少家族企业主对信托规则认识不全或进行非法操作,将这一工具作为“保险柜”而不是“财富陷阱”引入。 2025年9月,香港高等法院对许家印家族信托案的判决明确揭示,家族信托并非普遍的财富“避风港”th。如果使用不当,其保护功能可能会被法律破坏。许家印家族信托为何崩盘?许家印在恒大债务危机爆发前设立的23亿美元家族信托一度被外界视为其财富保全的大计。公开资料显示,该信托架构成立于2019年,资金主要来自许家印夫妇2009年至2022年从恒大获得的超过500亿元的股息。这些资金通过海外公司转移,然后注入信托,指定两个孩子为受益人。其中,长子徐志坚建为“只收收入,本金留给孙子”。这是为了保证长子及其子孙不愁吃穿,同时保持家族财富的持久稳定的传承。然而,看似井然有序的设计的信托结构最终被香港高等法院根据《欺诈财产转让法》及相关法律原则作出的裁决所破坏。信托失败的原因是direktang指出信托合法运作的三个基础,值得深入分析。首先,设立动机值得怀疑: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进行欺诈性转让。香港法院审查发现,恒大早在2017年就埋下了财务黑洞,而许家印在明知公司陷入危机的情况下,仍然在2019年危机爆发前将资产突然转移至家族信托。判决指出,这种行为显然是“欺诈性转移资产”。根据香港《欺诈财产转让法》,如果设立信托的主要目的是“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直接否认信托的有效性。当许家印确定在设立家庭信托的同时,他还与前夫合作,为丁玉梅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部分资产转移到丁玉梅名下。香港法院认定离婚“缺乏真正感情破裂的基础,旨在规避恒大债权人的意愿”。这一系列行为发生在恒大债务危机爆发前的关键时期,其紧密的时间联系进一步坚定了法院对许家印恶意避债动机的认定。其次,资金来源存疑:危机资金被用来建造“空中楼阁”。家族信托的法律基础之一是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公开资料显示,许家印家族信托23亿美元的主要来源是其妻子从恒大获得的股息。然而,2020年至2022年的股息存在明显问题。我,恒大出现债务违约迹象。 2021年,商业票据大规模完成,剩余价值超过2000亿元。当公司处于亏损或潜在亏损状态时,股息的本质可以是通过“虚假会计收入”将债权人投资资金、供应商付款和买方预付款项转换成的非法资金。为此,香港法院认为以资金设立的信托没有法律保护的依据。三是缺乏独立性:“名实相符”让信任只存在于名义上。家族信托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信托对资产具有极大的控制权,但许家印的运作完全背离了这一原则。根据香港法院披露的证据,许家印虽然将资产转移至信托,但保留了三项主要权利:一是对信托资产的投资决策权,ch可以直接指示受托人买卖股票、债券;二是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可以随意调整家庭成员的受益比例;第三,对财产处置的干预权,一旦管理人被要求动用部分信托资金来清偿其个人相关债务。判决书明确指出:“无论信托结构如何包装,只要委托人对资产的运作仍然拥有很大的控制权,信托的自由就不存在。”最后,法院提到“内容寓于形式”的原则(即无论信托结构多么复杂,只要委托人能够控制资产,就不是真正的独立信托)和“反欺诈原则”(债务人在利用信托为家人保留财富的同时不能欠下巨额债务),将信托资产纳入债务清偿范围。总而言之,许家印案展现了关键一腿要点:家族信托的保护功能并不是绝对的。当其创立动机、资金来源或独立性存在缺陷时,法律防火墙可能会变得脆弱。家族信托的五大风险 许家印案并非孤例。结合马拉姆俏江南张兰等公开案例以及《信托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家族信托的五种主要风险进行系统的排序。这些风险并非由工具本身造成,而是由于客户对规则的无视和对法律环境的误解。首先,资金来源合法性存在风险,“来源无污染”的信托没有法律依据。设立信托的基本前提是资产合法。如果资金来源存在缺陷,即使结构再复杂,也难逃被法律拒绝的命运。 《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受托人与本人设立信托的,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无效。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企业危机期间异常股利。以许家印为例,2020年至2022年的分红被视为“危机基金”,而且时机明显与公司财务状况相悖。类似的情况在私营企业中并不少见。一些企业主在经营遇到困难、债务积累时,仍然通过分红的方式将资产转移给信托。这种行为很容易被认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二是对灰色收入的依赖。一些私营企业主将未支付的利润直接存入信托,这种操作也面临法律风险。根据避税法和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在接受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申请时,必须严格审核并要求客户提供家庭信托财产来源的合理说明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果不能证明资金的合法性,信托可以被视为无效。看来,有必要明确信托资产的来源。有必要梳理过去的财富积累历史,盘点家庭和企业现有的资产和负债,预测未来的风险。这是一个系统而细致的工程。其次,存在缺乏信任自由的风险,隐性控制等于对利益的约束。很多家族企业主设立信托时,既想享受风险隔离的效果,又不想放弃控制权。这种相反的操作往往会导致信任的失败。张兰家族信托的案例非常有代表性:2018年,为了逃避债务,张兰将相关股权转让给一家公司。东方信托,但通过“代理控股协议”保留股权的投票权,并要求受托人按照其指示分配股息。 2022年张兰向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香港法院证明了其对信托资产的隐性控制,并最终裁定信托资产本质上是张兰的财产,并被冻结。实践中,隐性控制表现在其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指定家族亲信为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中设定“一票否决权”(重大决策需经过信托与个人账户相冲突的同意等)。信托的分离功能。第三,设立非法风险、规避债务和逃避责任,最终会被法律拒绝。家族信托的合法目的是规划遗产继承。 预付款,不是为了避免事后产生债务。信托法第12条w规定:如果受托人设立的信托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向民事法院申请撤销该信托。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判断其动机违法的主要依据只有:信托设立时间与债务发生时间紧密吻合,如在债务危机出现或启动诉讼程序前短时间内突然设立信托;资产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如资产大幅折扣或无偿转让给信托;委托人对遗产规划没有合理说明,无法提供符合家庭实际情况的遗产规划;资产转让规模与客户剩余资产比例不平衡,且转让后剩余资产未满足以偿还已知债务。信托法还明确限制了债权人申请撤销信托的期限,要求债权人必须在一年内提出撤销信托的申请,否则在排除期后不能主张权利。这一规定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为妥善设立的信托提供了稳定性保障。第四,存在跨司法管辖区的执法和法律适用风险,离岸信托可能成为资产留下的地方。许多企业主倾向于在离岸地点(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等)设立信托,却忽视了法律冲突和执行困难。这种安排主要面临三类风险:一是法律适用冲突。离岸信托一般受信托设立地法律管辖。然而,当委托人所在国家的法院如果主要资产所在地做出与信托设立地不同的判断,可能会产生司法冲突。虽然香港法院已就许家印的家族信托作出判决,但在美国建立的信托最终是否会被打破,仍取决于美国法院对香港清盘人提交的证据的认可程度。二是政治因素的干扰。离岸地区的法律环境会受到全球政治、经济形势的影响。尤其是在涉及跨境纠纷时,资产所在国可能因考虑不同而采取不一致的措施,增加了资产保护的不确定性。三是CRS(共同报告标准)下交换税务信息的风险。随着CRS的推进,离岸信托资产所有权信息必须向所在国税务部门报告。信托就位于这里。 2022年,一名高净值人士未能申报其在瑞士信托的1.2亿美元资产,被要求向税务部门缴纳逾3000万元税款和滞纳金。此外,离岸信托的高门槛也隐藏着风险。瑞士、新加坡等地的信托公司年管理费普遍较高。如果资产增值率低于管理费,长期来看会导致资产贬值。第五,第三方管理和资产损失风险,管理缺失导致财富损失。家族信托的运作依赖于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等第三方管理机构。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信托资产可能会面临因判断失误而被挪用或损失的风险。公开案件主要集中在两类情况:一是信托资金未被挪用。 2021年,香港某信托公司经理g Kong利用客户的5000万港元信托基金进行个人炒股。亏损后,他做了一份投资报告来弥补。虽然最终受到处罚,但只追回2000万港元。二是投资决策错误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为了追求高回报,可能将信托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造成投资损失。当管理人缺乏足够的监督或投资决策过程不明确时,此类风险尤其显着。例如,在追求高回报的过程中,一家信托公司将埃尔维斯·普雷斯利留给女儿的信托基金中的1亿美元投资于高风险私募股权基金。由于25年的投资亏损和管理费减少,本金仅约1000万美元。更困难的是,受益人对信托的了解权往往受到限制。大多数离岸信托公司每年只提供一次简化的资产报告且不会披露具体投资对象,使受益人难以了解资产真实状况,给管理带来困难。那些在国外可以信任的人,非法的海外信任家庭家族,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关键在于如何合法合规地去做。通过对许家印案件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家族信托的保护功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当信任动机、资金来源或独立性存在缺陷时,防火墙的功能就可能被法律破坏。其次,离岸信托并不是资产保护的法外飞地。随着国际司法合作和CRS等国际信息交换机制的建立,离岸信托的保密性大大降低。以惠佳为例中,香港清算人利用国际司法协助冻结了惠家印及其关联方在12个国家和地区的77亿美元资产,表明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境追回资产的能力不断提高。最后,家族企业传承的基础在于系统而不是工具。通过“三权分立”的社会化企业管理模式,博世集团实现了从家族控制到社会化控制的平稳过渡,为sigloo的传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一模式的成功表明,合理的制度设计比依赖单一工具更能保证家族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于中国家族企业来说,许家印的案例和博世模式从正反两方面都提供了深刻的解释:与其利用信托结构的漏洞,不如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通过合法经营、合规结构、合理制度,促进家族财富和企业健康发展,真正破解财富传承的“游戏中的游戏”。 (作者为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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